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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榕价商字[2002]59号
【颁布时间】 2002-10-17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8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闽清县小水电上网电价的批复

闽清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小水电上网电价的报告》(梅价[2002]54号)文收悉。根据原省物委《关于上报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第97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并考虑你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县降低小水电上网电价,具体方案如下:
  
  1、1993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投产的乡镇村小水电站和原县电力公司自营电站上网电价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25元调整为0.22元。
  
  2、1993年以后建成投产的乡镇村及私营小水电站上网电价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33元,调整为0.30元;其中:池园湄洋电站上网电价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30元调整为0.27元。
  
  3、安仁溪电站、许村一级电站上网电价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48元调整为0.403元。
  
  4、后佳杰龙电站、香江电站、后佳合资电站上网电价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36元调整为0.33元。
  
  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自2002年1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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