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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各区县(市)经贸局要切实加强对废旧物品收购站点、旧货市场的管理,督促企业主和负责人依法经营,拒绝收购来历不明的物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破案件。各区县(市)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废旧物品收购站点、旧货市场的治安管理。对容易引发治安事件和容易诱发犯罪的站点,要开展经常性的明察暗访,打击对废旧金属进行强买强卖的黑恶势力,打击非法收购供电、通讯器材、市政公共设施的行为,深挖、捣毁销赃、窝赃的“地下收购市场”,对重大案件要进行督办,一查到底。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巡查,发现违法经营者,及时予以查处。 4、以各区县(市)为单位,从经贸、公安、工商等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检查组,集中时间和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一至两次统一清查行动,对辖区内的废旧物品收购站点和旧货经营点进行拉网式的突击检查,清查违法犯罪活动。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2年10月21日至10月31日) 1、市派出检查组检查各地清理整顿的情况。 2、各区县(市)对符合条件予以保留的废旧物品收购企业由各区县(市)经贸、公安、工商部门会审确定,逐一登记造册,并汇总分别上报市各主管部门。 3、各区县(市)经贸、公安、工商部门将本地区、本系统的清理整顿情况于10月25日前上报市经贸局、公安局、工商局以便分别汇总报省有关部门。 四、组织领导 市经贸局、公安局、工商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和推进清理整治工作。各区县(市)经贸、公安、工商部门要由分管领导挂帅,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迅速启动清理整治专项行动。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经贸、公安、工商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统一认识,把这次专项整治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列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务求抓出成效。各地主管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深入行动第一线,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行动顺利进行。 2、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各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事。 3、加强教育,深入宣传。要将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专项行动的始终,并加大宣传报道的力度,为专项整治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部门要主动与新闻单位联系,正面宣传废旧物品收购行业和旧货市场的发展主流,对公开处理的典型违规单位、个人和重大案件进行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