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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市人事局于每一轮次的第一个月上旬组织岗位专业考试现场报名,实行供需见面,进行职位咨询和报考者的资格审查。报考者持《综合考试合格通知书》选择报考单位和具体职位,填写《上海市招考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岗位专业考试报名登记表》(附件五)。 4、岗位专业考试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1:2的比例,确定岗位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市人事局公布岗位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由各委、办、局,区、县领取《面试通知》(附件六),并通知考生参加本单位面试。 5、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向考生发放岗位专业考试成绩通知单,考生可通过上海“21世纪人才网”或通过声讯电话查询考试成绩。 6、参加岗位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但未被录用的人员,在选择下一批报考单位和具体职位时,可不再参加下一轮同类岗位专业考试,原考试成绩可作为能否参加用人单位面试的依据。 (三)面试 面试按照市人事局的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各委、办、局,区、县应制定面试实施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面试。 四、体检与考核 1、各委、办、局,区、县根据考生的成绩(面试成绩占60%、岗位专业考试成绩占40%),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对体检人员,各用人单位按照市人事局规定的统一标准,到本市二级甲等医院以上的医疗机构组织体检。 2、考生体检合格后,用人单位必须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绩表现和任职资格等进行全面考核。 3、各委、办、局,区、县根据考生的录用考试总成绩,体检和考核等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报送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4、拟录用人员名单经市人事局初审合格后,在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市人事局发放《上海市国家机关拟录用公务员的通知书》(附件七),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试用协议书,试用期为一年。 5、拟录用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与考试,同时在试用期内通过普通话测试,达到二级乙等(80分)以上水平。 6、经公务员初任培训考试、普通话考试和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人员,方可正式办理公务员录用、登记手续。考试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其档案关系转入本市人才交流机构。 7、每次岗位专业考试、面试、体检、考核和拟录用的工作,须在三个月内完成。 五、监督与检查 1、设立本市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电话,实行特邀监督员制度,对本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全过程监督。 2、严格保密制度。录用考试的命题、试卷的印制、传送、阅卷和有关信息处理,以及面试、体检、考核等各个环节都要严守保密纪律,责任到人。对违反考试录用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事故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报考人员中有编造假文凭、假经历、考试作弊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立即取消其当年考试录用资格,且三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附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