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沪人[2002]123号
【颁布时间】 2002-10-17
【实施时间】 2002-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9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试行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3、市人事局于每一轮次的第一个月上旬组织岗位专业考试现场报名,实行供需见面,进行职位咨询和报考者的资格审查。报考者持《综合考试合格通知书》选择报考单位和具体职位,填写《上海市招考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岗位专业考试报名登记表》(附件五)。
  
  4、岗位专业考试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1:2的比例,确定岗位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市人事局公布岗位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名单,由各委、办、局,区、县领取《面试通知》(附件六),并通知考生参加本单位面试。
  
  5、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向考生发放岗位专业考试成绩通知单,考生可通过上海“21世纪人才网”或通过声讯电话查询考试成绩。
  
  6、参加岗位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但未被录用的人员,在选择下一批报考单位和具体职位时,可不再参加下一轮同类岗位专业考试,原考试成绩可作为能否参加用人单位面试的依据。
  
  (三)面试
  
  面试按照市人事局的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各委、办、局,区、县应制定面试实施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面试。
  
  四、体检与考核
  
  1、各委、办、局,区、县根据考生的成绩(面试成绩占60%、岗位专业考试成绩占40%),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对体检人员,各用人单位按照市人事局规定的统一标准,到本市二级甲等医院以上的医疗机构组织体检。
  
  2、考生体检合格后,用人单位必须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绩表现和任职资格等进行全面考核。
  
  3、各委、办、局,区、县根据考生的录用考试总成绩,体检和考核等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报送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4、拟录用人员名单经市人事局初审合格后,在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市人事局发放《上海市国家机关拟录用公务员的通知书》(附件七),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试用协议书,试用期为一年。
  
  5、拟录用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与考试,同时在试用期内通过普通话测试,达到二级乙等(80分)以上水平。
  
  6、经公务员初任培训考试、普通话考试和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人员,方可正式办理公务员录用、登记手续。考试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其档案关系转入本市人才交流机构。
  
  7、每次岗位专业考试、面试、体检、考核和拟录用的工作,须在三个月内完成。
  
  五、监督与检查
  
  1、设立本市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电话,实行特邀监督员制度,对本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全过程监督。
  
  2、严格保密制度。录用考试的命题、试卷的印制、传送、阅卷和有关信息处理,以及面试、体检、考核等各个环节都要严守保密纪律,责任到人。对违反考试录用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事故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报考人员中有编造假文凭、假经历、考试作弊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立即取消其当年考试录用资格,且三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附件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