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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农林场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到城市(乡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置。农林场集体(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及其他建筑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直接到市建设局、规划局申请报建,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项目到所在乡镇或有关部门指定乡镇的建设管理所申请报建。 农林场农民(职工)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及其他建筑,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到所在县、城区、开发区(管理区)的规划管理局(分局)、建设局申请报建,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项目到所在乡镇或有关部门指定乡镇的建设管理所申请报建。 十三、农林场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一般不得超过两层,符合下列条件的,在不影响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批准其适当增加层次,但最高不得超过四层。 1、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 2、符合单独申请宅基地条件未申请宅墓地的。 十四、各有关部门、各农林场及上级主管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林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做好服务。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农林场及农民(职工)依法申请的建设用地和工程建设,要及时给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制止,严肃查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上级部门的责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