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
【颁布时间】 2002-09-24
【实施时间】 2002-09-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9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酒类产(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钮茂生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对《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办法》等34件政府规章进行了修订,并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修订的34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酒类产(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一、标题改为:“河北省酒类产(商)品监督管理规定”。
  
  二、删去第一条中的“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三、删去第三条中的“专酿专卖”。
  
  四、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酒类监督管理的机构依照其职责负责全省和本地酒类产(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酒类监督管理机构可挂酒类监督管理局的牌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银行、交通运输、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应与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酒类产销的管理。”
  
  五、第五条修改为:“酒类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酿酒企业,必须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申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符合规定的发给《酒类生产许可证》。未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酿酒。”
  
  六、第六条中的“《酒类专酿许可证》”改为“《酒类生产许可证》。”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酒类生产企业联营生产酒类产品,应当统一质量标准、原辅料配方、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检验,并在实际生产地办理《酒类生产许可证》,在产品外包装的明显位置注明实际生产者的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商标和标识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下各条按顺序后移。
  
  八、删去第八条。
  
  九、第九条中的“标准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改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假冒伪劣酒类商品。”
  
  十、删去第十条、第十一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十一、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凡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单位,均应向当地酒类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申请,经当地酒类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逐级报省酒类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给《酒类批发许可证》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发给《酒类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三)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四)符合批发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具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和省酒类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领《酒类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省酒类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以下各条按顺序后移。
  
  十三、第十三条修改为:“酒类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向无酒类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体户销售酒类商品;酒类批发、零售企业或个体户不得从无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购进酒类商品。”
  
  十四、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十五、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酒类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采购酒类商品及半成品时,须验明该酒类生产、批发企业的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和该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产地县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核发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复印件备查。包装上须标有产地、企业名称、出厂日期、生产批次编号等标记。”
  
  十六、删去第十八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十七、第十九条修改为:“凡具有《酒类批发许可证》的酿酒企业,可以同省内外具有《酒类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单位及零售单位直接签订产销合同,经营范围仅限于本酿酒企业生产的酒类产品。”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和运输假冒伪劣酒类商品以及无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单位和个体户的酒类商品;不得为生产、经销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资金、运输等方便条件。”以下各条按顺序后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