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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成价费[2002]255号
【颁布时间】 2002-10-16
【实施时间】 2002-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9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学生健康体格检查收费行为的通知

市卫生局、市教育局:

  
  目前,我市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全市中小学校进行学生健康体格检查收费时,存在着操作不规范的行为。根据省政府批转《关于贯彻<学生体育工作条例>和<学生卫生工作条例>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明确全市中小学校学生健康体格检查收费行为。现将收费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卫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医疗单位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格检查时,体检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川卫计发[1996]65号文件中规定的项目执行,即形态指标:身高、体重、坐高、胸围;机能指标;血压、脉搏、肺活量;健康指标:视力、沙眼、色盲、鼻、听力、龋齿、扁桃、心肝肺、扁平足、脊弓,不属健康体格检查的项目,不得擅自列入搭车收费。
  
  二、我市中小学校学生健康体格检查的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元,龋齿防治每生每期5元。此两项费用由体格检查和龋齿防治单位收取,学校必须将收费内容和标准列入公示牌向学生公示。
  
  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国家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终期考评方案的通知》及《四川省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终期考评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学生进行健康体格检查后,要对检查资料进行统计和对学生健康状况进行评价,其中血红蛋白、大便常规的检验指标不涉及每个学生,实际中发生抽样检验的,其收费标准在新的医疗标准未出台前仍按照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即:血红蛋白检验,每人每次2元;大便常规检验,每人每次0.50元。这两项检验费,只能在检验时收取。
  
  四、学生经健康体格检查后,需要接种甲、乙肝等疫苗的,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标准按疫苗药品价格收取。
  
  五、各区(市)县物价局要加强管理医疗单位对中小学校学生健康体格检查中的收费行为,对学校收费公示牌中增加的内容,做好监督、指导工作。学校收费公示牌中增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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