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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由本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溪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决定 《本溪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法规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