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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全面整治深圳关口、通道户外广告的通告》等3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区城管办、办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余泥渣土专业运输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资质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余泥渣土专业运输单位和 个体经营者资质审查暂行办法 为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审查的对象 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余泥渣土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申办承运资质证书,经审查合格,领取承运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余泥渣土运输业务。 余泥渣土运输包括渣土挖掘、装载运输和弃置三个环节。 二、申办条件 (一)银行独立帐户和审计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二)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联系电话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必备的机械设备或挂靠专业运输单位; (四)运输车辆营运证、年审手续齐全; (五)车况良好,车箱挡板齐全,有覆盖措施; (六)服从管理,守信用,无拖欠余泥渣土弃置费和违章记录。 三、申报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填写资质审查表; (四)其它有关材料。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统一制作的承运资质证书,并予登报公布。 五、承运资格实行年审制度,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信誉差的单位或个人不予年审,收回承运资质证书,并登报公布。 六、本办法自1998年6月15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