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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城管[2002]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9-24
【实施时间】 1998-06-1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49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余泥渣土专业运输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资质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全面整治深圳关口、通道户外广告的通告》等3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余泥渣土 专业运输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资质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6月10日深城管[1998]137号)

  
  各区城管办、办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余泥渣土专业运输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资质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余泥渣土专业运输单位和
  
   个体经营者资质审查暂行办法
  
  为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审查的对象
  
  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余泥渣土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申办承运资质证书,经审查合格,领取承运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余泥渣土运输业务。
  
  余泥渣土运输包括渣土挖掘、装载运输和弃置三个环节。
  
  二、申办条件
  
  (一)银行独立帐户和审计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二)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联系电话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必备的机械设备或挂靠专业运输单位;
  
  (四)运输车辆营运证、年审手续齐全;
  
  (五)车况良好,车箱挡板齐全,有覆盖措施;
  
  (六)服从管理,守信用,无拖欠余泥渣土弃置费和违章记录。
  
  三、申报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填写资质审查表;
  
  (四)其它有关材料。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统一制作的承运资质证书,并予登报公布。
  
  五、承运资格实行年审制度,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信誉差的单位或个人不予年审,收回承运资质证书,并登报公布。
  
  六、本办法自1998年6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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