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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州国税发[2002]261号
【颁布时间】 2002-10-16
【实施时间】 2002-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9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3、严肃查处。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存在的各类涉税违法问题,要按规定严肃查处:一是对擅自扩大收购发票开具范围的,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或第39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逾期未改正的,应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二是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虚开发票以及用废企业接受虚开发票的,应立案稽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落实责任。各单位在加强征管制度建设的同时,要进一步明确相关的岗位责任和工作要求,并通过加强教育,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的责任心,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对擅自变通有关规定和乱开政策口子,或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虚开发票及存在的问题熟视无睹、放任自流的,应根据市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经办人和领导的过错责任。
  
  附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办法》(略)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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