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不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 (六)不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 (七)不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投诉的当事人; (八)揽权诿责,以情代法,徇私枉法; (九)其他与公务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或表现。 第三条 投诉受理 (一)本局受理投诉机构设在局组织人事处,投诉电话为020—86394691。 (二)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受理部门工作人员要填写《投诉处理表》,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有关工作部门;对于情况比较复杂的事项,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延迟至某一时限处理。 (三)有效投诉由局督查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局督查工作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分管受理投诉机构的局领导、组织人事处、监察室、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被投诉人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局督查工作小组或市人事局提出申诉。 第四条 有效投诉处理办法 (一)公务员有本细则第五部分第二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的,除责成其改正外,还应该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一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2、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二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3、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三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予以轮岗或降职; 4、轮岗或降职后又受到有效投诉或者被检查发现三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二)局属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受到有效投诉累计三次或三次以上的,部门或单位领导干部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也不能评先、受奖。 六、附则 第一条 具有行政职能或者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条 本细则自2003年10月16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