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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费[2002]304号
【颁布时间】 2002-10-16
【实施时间】 2002-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9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血站收费问题的函

合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合肥市红十字会中心血站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合价行费[2002]142号)悉。经研究,并商省卫生厅,现函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卫生厅皖价费[2000]439号文件已经规定,各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的血液价格,含检验费用;医疗机构在对公民提供临床用血时,收取的临床用血服务费中内含配血费用。鉴此,你市红十字会血站在为献血者提供有关血液方面的检验时,不应收取费用;血站应医疗机构委托,为受血者提供配血服务时,有关为配血而必须开展的血型鉴定、抗体筛选等配血费用也只能由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血服务费中开支,不得将费用转嫁给受血者。
  
  二、血站利用自身医疗设施和技术,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向医疗机构以及公民提供采、供血以外的其他各项医疗服务时,可以按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向医疗机构或公民收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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