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02]246号
【颁布时间】 2002-10-16
【实施时间】 2002-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9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缴费一卡通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厦门市缴费一卡通系统网络(以下简称一卡通,含银行卡实时收费系统),规范一卡通业务管理,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卡通,是指居民用户委托本市与市金卡网络中心联网的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或其它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成员银行),根据收费单位提供的缴费数据,通过其指定的银行卡账户,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代扣的方式缴交各种费用。
  
  第三条 实行按户计费的用户原则上采用一卡通方式缴费。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与市金卡网络中心直接联网,利用该网络办理公用事业收费业务;其他收费单位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也可加入一卡通系统。
  
  第五条 市金卡网络中心负责一卡通委托用户有关资料的统一管理,成员银行和收费单位负责与各自业务相关的用户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六条 厦门市缴费一卡通网络运行、维护所需费用,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 用于代缴费用的银行卡具有其原有属性,并受该卡章程约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 厦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是一卡通系统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具体事务:
  
  (一)一卡通系统实施规划和技术实施方案的制定和修改;
  
  (二)一卡通章程、管理办法、收费办法、资金清算办法、查询/投诉/差错处理办法等有关一卡通业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检查、督促、协调项目的执行;
  
  (四)组织一卡通有关宣传事宜;
  
  (五)受理市金卡网络中心、成员银行及收费单位的提案,并负责其纠纷的协调。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是成员银行和市金卡网络中心业务活动的主管机构,负责一卡通系统的资金清算,指导、监督成员银行及金卡网络中心的有关业务。
  
  第十条 各收费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各收费单位一卡通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网络各方职责

  
  第十一条 厦门金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市金卡网络中心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一卡通信息的接收、传送、处理和存档工作;
  
  (二)产生成员银行清算数据送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办理清算,提供收费单位入账信息文件;
  
  (三)负责收费单位和成员银行间缴费信息的查询,提供裁决纠纷的有关数据。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的职责:
  
  (一)建设、管理本单位收费网络,并与市金卡网络中心联网;
  
  (二)受理用户号更改、撤销的申请;
  
  (三)按规定做好一卡通信息的传送、索取、处理和存档工作;
  
  (四)受理用户投诉,负责用户有关计费数据的解释;
  
  (五)负责逾期未缴用户的催缴工作;
  
  (六)办理用户跨月补缴及收取滞纳金事项,其中在规定时间内的可委托成员银行代办。
  
  第十三条 成员银行的职责:
  
  (一)建设、管理本单位一卡通收费网络,并与市金卡网络中心联网;
  
  (二)联网柜台应受理用户委托/撤销委托申请,并保存相关书面材料2年;
  
  (三)负责将委托申请被拒绝的原因通知用户;
  
  (四)按规定做好一卡通信息的传送、索取、处理和存档工作;
  
  (五)根据用户委托协议,按收费单位提供的缴费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从用户委托的银行卡账户中全额代扣应缴费用;
  
  (六)在收费数据送达的一定时间内,委托账户有足够金额时,应及时代扣。对超过缴费期限的用户,按规定代扣滞纳金;
  
  (七)向在规定的时间内索取收据的用户提供一次缴费收据及明细;
  
  (八)联网柜台应提供有关用户委托资料的查询及打印服务;
  
  (九)负责委托用户的对账工作,提供对账单或在存折上打印交易明细;
  
  (十)受收费单位委托的成员银行,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进帐。
  

  第四章 用户缴费

  
  第十四条 用户可以选择任一成员银行的有效银行卡账户,到发卡银行联网柜台办理委托手续,委托发卡行根据收费单位提供的缴费数据,以全额代扣的方式代缴指定的费用。
  
  用户改变委托银行、委托银行卡及委托代扣项目,应到原委托银行办理撤销委托手续,并可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五条 用户的委托申请须经成员银行、金卡网络中心和收费单位确认后生效。经审核不能成立的,由受托成员银行通知用户。因用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不详或有误造成无法通知到用户的,后果用户自负。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