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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地税征[2002]450号
【颁布时间】 2002-10-16
【实施时间】 2002-10-1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49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保证发票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旧版发票的出售问题
  
  (一)自2002年10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向纳税人出售旧版发票。但对于选择使用税控装置且已交款的纳税人,在税控装置安装前用完发票,可向其出售少量的旧版发票用于周转,同时应协调税控装置服务商加急优先安装税控装置。
  
  (二)自2002年10月1日起,对于选择使用定额发票和到税务机关开票的纳税人,不得再向其出售旧版发票。
  
  (三)同一纳税单位,新版发票和旧版发票不得同时使用。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认购问题
  
  鉴于纳税人认购、税务机关核定、生产商的生产和服务商的安装需要一个比较长的周期,为保证选择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2003年1月1日起正常使用,凡认购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应于2002年11月15日前交款确认,税控装置服务商必须保证在2002年12月31日以前安装完毕。自2002年11月16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除新办户以外,对于认购税控装置的纳税人,税控装置服务商可根据实际能力确定是否收款安装。自2003年1月1日起,关于税控装置的认购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旧版发票的缴销问题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旧版发票(包括: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自印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并应于2003年1月份完成对纳税人未使用的旧版发票的缴销工作。同时,应做好缴销旧版发票的准备工作,将有关政策规定及时通知纳税人。
  
  (二)对在缴销旧版发票工作中发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于非正常户和吊销户领购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各单位要在季度末的20日内向市局征管处报送其领购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的汇总数(无需报送户名)。
  
  (四)各单位应于2003年2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局征收管理处。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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