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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文件和停止执行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废止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资格审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对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资格审查的意见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和《辽宁省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资格审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资格审查范围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露天和地下金属与非金属等固体形态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企业)。 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实行分级管理。非煤矿山企业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资格审查,取得《辽宁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资格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一)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持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设立火药库的,还要有《爆炸物品存储许可证》。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定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其他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有培训档案。 3.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新建、改建、扩建矿山,按规定进行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经“三同时”审查验收;原有矿山经安全评价合格。 5.有隐患排查及事故处理档案和年度灾害预防措施。 6.在批准的范围内开采,无重叠、交叉、越层越界开采。有矿井地质资料和地质图纸。有井上井下对照图纸、采掘工程平面图纸等技术资料。 7.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业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8.有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资料。 (二)地下非煤矿山企业除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升降设备有灵敏可靠的过卷、制动、路表、声光信号装置、防坠装置和人车自动保险装置。提升设备的钢丝绳有定期检查制度,断丝、磨损不超过规程规定。提升设备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电力线路及电器设备符合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要求,供电设备、设施完好。 3.矿井(中段、采区)有两个以上直达地面能行人的安全出口。人行天井、斜井的梯子和扶手应按规程规定设置。 4.报废的天井、溜井、采空区及时封闭并设有禁行标志。 5.有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设施齐全可靠。矿井风量不少于4立方米/人、分钟,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有局部通风设施。 6.有防火制度和设施,井上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变电所、配电站、火药库(含发放点)、井口房、材料库配有合格的消防器材。 7.根据矿井涌水量,建立排水系统。有对地表水、老空水、断层水的防治措施、设施和工程计划。 8.倾斜井巷运输有灵敏可靠的防跑车装置。 9.有爆破器材管理制度。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的管理、运输、检验与销毁,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规定。 (三)露天非煤矿山企业除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剥离工作面有作业规程,有防止边坡滑落的安全措施。 2.露天开采的阶段高度:实行机械开采,按设备性能确定台阶高度,但一般不得超过15米。实行人工开采,砂状岩石的不大于18米;松散矿岩的不大于3米;坚硬稳固岩石的不大于6米。 3.露天开采的坡面角:松散矿岩的不得大于所采矿岩的自然安息角;较稳固矿岩不得大于50度;坚硬稳固矿岩的不得大于75度。 4.露天斜坡道提升,有灵敏可靠的路表、信号装置和过卷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