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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02]72号
【颁布时间】 2002-10-16
【实施时间】 2002-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大农业信贷投入支持我市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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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改进农业信贷方式,搞好农村金融服务
  
  农村信用社部门年内完成全市农户信用档案和农户信用评定小组建立工作,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要大力开展发放免抵押小额信用贷款工作。要严格依据家庭财产、还贷纪录等对农户信用状况分类排队,评定信用户,确定授信额度,发放农户贷款信用证,实行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对具备贷款条件而信用程度一般的农户,要认真总结、全面推广农户联保贷款的经验,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不断扩大贷款规模,让全市更多农户得到贷款支持。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信用社认真做好信用村镇试点工作,力争两年时间在全市推开。
  
  农行省分行营业部要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按照“金龙工程”实施办法,选择10户市级龙头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对入选企业中的AAA级企业实行公开统一授信,在额度内试行“可循环使用信用”。对经省行认定的AA级以上的企业,可在授信范围内由贷款报备制改为备案制,在授信额度内先放后报。对流动资金需求量大、周转快的“金龙工程”入选企业,在授信额度内统筹安排好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和保函,使用最高额度抵押贷款方式。积极开发配套适用的金融产品,为“金龙工程”提供信息、投资咨询、公司理财、清收钱款等服务。每年年末及时测算农户备耕生产所需资金,第二年备春耕时节,不违农时,及时投放农户备耕生产贷款。
  
  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要在继续完善贷款封闭管理办法的同时,切实改进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与发展。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参与非保护价粮食购销,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坚持“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条件,贷款实行商业化银行管理,具体要求贷款有担保,政府和主管部门有承诺,又符合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企业资信程度高,并取得开户银行的贷款资格认定,企业全部有效资产完成抵押程序的,经上级批准,发放非保护价粮食收购贷款。对于未经批准试点的大型国有粮食加工企业与农民签订订单,其资金由大型国有企业自己负责;对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非保护价范围的订单,应该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赔钱”的原则择优进行扶持;对于收购优质优价的保护价粮食,要按照去年相应政策执行,即:农发行贷款解付保护价部分的收购价款,差额部分谁决定、谁受益、谁拿钱,以市场认可为准。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开展联营加工或委托加工试点的,在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给予信贷支持。对国有粮食收购企业与主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开展代购、代销、代储和联合经营的,按照“钱随粮走”的原则,以方便快捷的结算方式,提供省际资金结算。同时,帮助企业实行顺价销售,减少库存占用,降低政策性信贷风险,加速资金周转,实现收购资金持续稳定的封闭管理。
  
  
哈尔滨市农委
  
  哈尔滨市畜牧局
  
  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营业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营业部
  
  哈尔滨市农村信用联社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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