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计费字[2002]1605号
【颁布时间】 2002-09-23
【实施时间】 2002-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9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各盟市物价局(计委)、教育局(教体委)、财政局:
  
  内计费字[2002]第1237号文件下发后,有些地区在贯彻落实中部门之间对城市的概念及个别问题理解有分歧,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文件第一条中“城市义务教育中小学”是指旗县所在地以上(含旗县所在地)镇、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其收费标准执行城市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标准;旗县所在地以下镇的义务教育中小学,其收费标准应执行农村牧区“一费制”收费标准。
  
  二、城镇中小学杂费调整后,各盟市原制定的“代管费”一并取消。
  
  特此通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