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发文字号】 沪住产[2002]168号
【颁布时间】 2002-09-23
【实施时间】 2002-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9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接上页]

  装修材料和部品的采购应通过招标的方式,体现批量采购的优势,大幅降低采购成本。
  
  7、竣工验收
  
  试点项目竣工后,由开发企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等单位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装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标准。
  
  试点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室内环境检测单位,对全装修住宅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交房。检测工作按照《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实施办法》执行。
  
  全装修住宅试点项目的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按照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本市新建住宅菜单式全装修试点工程执行住宅建筑初装饰设计、竣工核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执行。
  
  开发企业必须将试点项目竣工验收、室内环境检测情况上报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将会同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对全装修试点项目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试点工程建设要求的项目,将取消试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质量保证
  
  开发企业是住宅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宅装修质量责任,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装修施工企业、部品和材料生产企业负责相应的施工和产品质量责任。
  
  开发企业在交房时必须向购房者提供全装修住宅的《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开发企业对全装修住宅装修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保修期自全装修住宅交房之日起计算。
  
  开发企业要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对全装修住宅的装修质量进行投保,建立装修质量保险保证机制,切实保障购房者利益。
  
  三、组织实施
  
  1、上海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由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领导,市住宅发展局组织实施。
  
  2、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要按照试点工作的要求,加快试点工作的推进,认真做好辖区内试点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服务。
  
  3、房产开发企业要转变观念,积极参与试点,建设全装修住宅。试点项目必须以幢为单位,由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申报。
  
  4、市住宅发展局负责对各区(县)上报的试点项目进行审核,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试点工作将定期听取市民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5、市住宅发展局将把全装修的实施情况作为评选上海市"四高"优秀小区和"上海市优秀住宅"的基本条件。市住宅发展局将对于在试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开发企业予以表彰。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