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沪地税所二[2002]19号
【颁布时间】 2002-09-23
【实施时间】 2002-09-23
【法规编号】 3649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
  
  近日,市局收到《市司法局关于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关事项说明的函》(沪司发基层[2002]70号),明确认定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个人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现就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重申如下:
  
  一、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即个人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统一按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所二[2001]2号)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一律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凡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确定为20%。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