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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沪地税稽[2002]5号
【颁布时间】 2002-09-23
【实施时间】 2002-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9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试行《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接上页]

  (八)执法部门没收的房地产通过拍卖行拍卖给单位和个人的,则由该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对法院或其他执法部门查封的房地产通过拍卖行拍卖给单位和个人的,应由拥有该房地产的单位开具《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对不具备开具《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由该单位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九)每份《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只准填开壹套(块、幢)房地产。
  
  五、《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
  
  (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的管理软件必须使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软件。
  
  (二)凡开具《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应将已开具的《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信息制成软盘,并在每月纳税申报时会同纸质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汇总的《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信息,在次月底前传送至本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结算处,作为购房者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的依据。
  
  (四)作废的发票,必须毫无缺损地粘贴在相应的存根联上,并应保持其五联号码部位不粘连,以便核对。同时,作废发票的信息与开具《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一并制成软盘,并在每月纳税申报时会同纸质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五)对已填开的《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每50份按发票号码顺序装订(包括作废发票应全份装订在相应的序号位置),并加上封页(式样附后,企业自制),在封页上注明实际开票的金额及分月金额、作废发票份数、装订人签章等。
  
  (六)用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保存期按有关规定在期满后统一造具清册,报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信息软盘应长期保存。
  
  六、其他事项
  
  (一)《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是计算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的合法凭证之一。
  
  (二)所有购房者在缴纳契税之前必须取得《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七、处罚规定
  
  《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印制、发放、使用、检查、销毁等工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通知涉及的有关开具规定同样适用于试点区外的单位和个人,凡以前文件的规定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软件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并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1、《房地产销售发票》中“证件号”栏应填:企业的代码或税务登记号;个人的应填上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军官证号码、港澳台还乡证。
  
  2、《房地产销售发票》中“备注”栏应填:
  
  (1)“商品住宅”属全装修、部分装修、菜单式装修或因添置硬件须列入开票金额的;
  
  (2)购房者支付外币的,按开票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填入;
  
  (3)通过拍卖行拍卖房地产的,应将拍卖行名称、拍卖确认书号码、委托拍卖单位或个人的名称等信息填入;
  
  (4)通过中介公司、房地产交易中心转售房地产的,应将合同的编号;中介公司、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名称等信息填入;
  
  (5)如果有几个人共同购买房地产的,应将共同购房人员的姓名、证件号等信息填入;
  
  (6)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3、《房地产销售发票》粗框中的内容由开票方根据买卖合同如实填写。
  
  使用规定
  
  1.本发票只准领购房地产企业在规定的使用区域内,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2.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3.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一次复写、打印、各栏目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全部联次内容完全一致,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4.发票填写后,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5.本发票不得超越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定的使用区域使用、严禁伪造、买卖、转借、代开、涂改、挖补、变造、撕毁、拆本和单联填开、违反上述规定、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本册发票共计伍拾份,每份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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