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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2]131号
【颁布时间】 2002-09-23
【实施时间】 2002-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9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和关于乌鲁木齐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王彦楼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主任
  
  谢蓉自治区财政厅预算处处长
  
  杜曙光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副处长
  
  成宽忍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室主任
  
  马建国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局长
  
  唐疆自治区财政厅计算中心主任
  
  傅祖城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票据管理中心主任
  
  附件二: 关于乌鲁木齐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乌鲁木齐市按照中央精神和自治区的要求,勇于改革,大胆实践,改进和加强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取得了较大成绩。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积累地县改革的经验,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确定乌鲁木齐市为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首批地县改革单位之一。为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加强领导。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要充分认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对乌鲁木齐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领导。要成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和专门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办公室,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使用自治区确定的统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统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
  
  第三,选择承担代收任务的银行(归集行、代收点)时,要按照公平竞争及方便执收单位、缴款人和财政部门的原则,吸收各商业银行(包括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共同参与,并且应与自治区本级选择的银行基本一致。
  
  第四,确定首批改革单位时,除了根据乌鲁木齐市的实际情况选择一些部门和单位外,还要注意与确定的自治区本级首批改革单位,在政府非税收入的代表性上相互补充,以便为自治区其他部门(单位)及地县的改革积累经验。建议乌鲁木齐市选择下列部门或单位作为首批改革单位:(1)交警部门;(2)中小学校;(3)市建委系统;(4)部分区县和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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