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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住产[2002]168号
【颁布时间】 2002-09-23
【实施时间】 2002-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9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扩大试点工作实施建议

[接上页]

  装修材料和产品的采购应通过招标的方式,体现批量采购的优势,大幅降低采购成本。
  
  7、竣工验收
  
  试点项目竣工后,由开发企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等单位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装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标准。
  
  试点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室内环境检测单位,对全装修住宅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交房。检测工作按照《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实施办法》执行。
  
  全装修住宅试点项目的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按照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本市新建住宅菜单式全装修试点工程执行住宅建筑初装饰设计、竣工核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执行。
  
  开发企业必须将试点项目竣工验收、室内环境检测情况上报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将会同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对全装修试点项目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试点工程建设要求的项目,将取消试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质量保证
  
  开发企业是住宅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宅装修质量责任,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装修施工企业、产品和材料生产企业负责相应的施工和产品质量责任。
  
  开发企业在交房时必须向购房者提供全装修住宅的《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开发企业对全装修住宅装修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保修期自全装修住宅交房之日起计算。
  
  开发企业要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对全装修住宅的装修质量进行投保,建立装修质量保险保证机制,切实保障购房者利益。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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