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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文字号】 新计价房[2002]1413号
【颁布时间】 2002-09-23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9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费标准的复函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核定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费标准的函》(新人防办[2002]1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人防办有关文件规定,新疆人防科学技术协会在全疆范围内对单建式和附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等进行技术审查时,可收取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专家审查费(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费”)。其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计委新计价房[2002]92号文件规定的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标准执行,即:收费额以人防工程预算造价为计算基数;差额分档累进法计算,500万元及以下按1‰,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0.8‰收取,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前新疆人防科学技术协会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照章纳税,并公开标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对于附建式人防工程,凡经人防部门审查后,各地建设部门在收取审图费时,必须在建筑工程预算造价中扣除人防工程部分预算造价后计算收费金额,不得重复收费。违反本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
  
  四、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国家和自治区如出台施工图审查收费政策,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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