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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防止以公开的名义掩盖非法行为,防止工作人员泄露底价,防止竞争人串标。特别是拍卖的土地,一定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防止出现多头供地,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五、关于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的管理 为鼓励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土地,加强协议出让土地的管理,建设项目使用城镇存量和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时,凡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协议出让土地的,依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面积五公顷以上的报省批准;项目面积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报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报省备案;项目面积一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备案,并由市(地)汇总后定期报省备案。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