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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02]80号
【颁布时间】 2002-09-23
【实施时间】 2002-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0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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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各市、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厅)牵头组织建设和管理。未在因特网上建立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设区市政府,应根据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建设进度尽快启动本级政府的公众信息网站建设。各县级政府可根据财力状况自行确定本级网站建设方式和完成时间。
  
  (十三)各级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负担,要尽力保证建设和运行资金,保障运行维护和培训经费。
  
  (十四)“中国河北”网站的维护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地、各部门都要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站点及相关栏目的管理(包括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日常维护工作。
  
  建立准确、畅通的信息维护机制。上网信息的采集、发布和更新,实行“单位负责制”。各地各部门都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请各市、各部门于10月15日前将“第一责任人”和具体承担此项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及专职人员名单报省政府办公厅技术处备案。
  
  建立规范、有效的日常运行机制。“中国河北”各分站点发布的信息,由分站点主管单位自行采集、审核、发布。“中国河北”固定栏目信息的发布,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主管信息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批。
  
  (十五)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厅(室)、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及时把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网站综合栏目的更新信息,上传至“中国河北”网站设置的信息存储区中,网站编辑人员负责编辑发布。
  
  (十六)建立考核制度,纳入目标管理。省政府办公厅技术处负责对各单位网站数据的更新维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情况每月通报一次,与年终单位目标考核挂钩,年终进行评比。
  
  (十七)建立严密可靠的安全保障机制,从物理、技术、管理等方面制定严密的安全方案,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安全保密防线,确保网站安全运行。
  
  (十八)建立信息发布审批管理制度。利用政府公众信息网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遵守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安全、保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到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各地各部门对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政务信息要严格审核把关,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同时要确保上网信息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切实做到发布准确、报送畅通、维护及时。
  
  (十九)建立定期培训、人员培养制度。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和管理的各单位专职人员应积极参加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
  
  (二十)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参与“中国河北”网站的开发建设,充分利用这个公众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的有效性,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加快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为实现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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