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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142号
【颁布时间】 2002-09-23
【实施时间】 2002-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0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快全省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研究制定加快林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抓住建立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有利时机,围绕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着手研究和制定扶持林业的政策保障措施。凡被列入天然林禁伐区的森林一律不得从事商业性质的采伐。全省国家公益性的划定,由县级政府提出,省林业主管部门和州(地、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经省政府向国务院申报确定;省级公益林的划定,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政府确定。各地要按照分类管理、授权经营、强化管理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多种形式的承包管护责任制,进一步活化林业经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力量投入林业生态建设,依法对公益林的经营者给予补偿,形成以国家投入为主,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公益林建设新格局,逐步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的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为实现新时期林业超常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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