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2]49号
【颁布时间】 2002-09-23
【实施时间】 2002-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0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颁布以来,我区各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不断推动我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市、县住房委员会没有真正发挥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作用,“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二是机构设置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三是一部分县(市)的住房公积金归集量太小,营运收益无法维持管理机构自身的正常运转;四是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低,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根据国务院重新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健全住房公积金的决策体系
  
  为实现住房公积金的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各地要按照《条例》和《通知》的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本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管委会的委员组成、具体职责以及会议制度按照《条例》和建设部等10部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规定执行。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市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调整方案应包括管委会、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的设置及工作职责;资产的清理、核实和移交工作安排、现有人员的安置;实施步骤等内容。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中要有一定数量的自治区直属单位代表和职工代表。
  
  管委会委员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聘任。管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管委会的日常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的督办等工作由同级房改办具体承担。管委会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解决。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
  
  为规范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条例》和《通知》的规定,对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作如下调整。
  
  各地级市、地区行署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分别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管理中心是直属当地人民政府(行署)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挂靠任何部门,不与任何部门合署办公,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管理中心设立后,原各地区行署、市、县(市、区)设立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同时撤销。管理中心原则上不设立分支机构。少数住房公积金归集数额大,管理工作规范的县(市)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结合实际改组为所在地、市管理中心的分中心。分中心的设立须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其他各县(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作为所在地、市管理中心的派出机构。设区城市的区不设立管理部。管理中心对分中心、管理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规章制度。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管理中心定级定编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应严格按照《通知》和建设部等9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的规定实施。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等其他住房资金暂由管理中心集中代管,并逐步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规定的管理方式过渡。
  
  在机构调整中,要注意做好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现有人员的安置工作。各地在制定调整方案时,必须同时明确现有人员调整安置,以保证机构调整工作的稳步实施。管理中心根据本人意愿、工作需要和业务能力,对现有人员优先择优留用;未留用的人员,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按当地政府机构改革政策负责妥善安置。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撤并后,同级房改办作为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由当地政府定编定级,其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