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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颁布时间】 2002-06-28
【实施时间】 1984-02-1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5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02修改)

[接上页]

  第四十七条 选举结果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四十八条 选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推迟选举日的,应报请本级选举委员会同意。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九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五十条 对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第五十一条 罢免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第五十三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的,由原选区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第五十四条 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分别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并派人到选区具体组织补选事宜。补选的代表候选人情况,应向选民介绍,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补选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五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第五十六条 对于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可向本级选举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举、控告;对于破坏选举的犯罪行为,可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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