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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02]246号
【颁布时间】 2002-10-16
【实施时间】 2002-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0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发展连锁经营的若干意见


  发展连锁经营对进一步深化我市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流通产业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管理规范化和经营规模化的要求,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现阶段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和“便民、为民、利民”的根本宗旨,重点发展以经营肉类、禽蛋、蔬菜、水果、水产品、副食调料、粮食及其制品、日用百货及餐饮服务为主的便民连锁经营。现就发展我市连锁经营提出以下意见:
  
  一、连锁企业经营肉禽蛋、蔬菜、水果、水产品及粮食等农业产品进货时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凭所取得的普通发票或开具的“厦门市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按收购总额的10%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二、在厦门行政区域外设立的连锁门店,需要单独计征增值税的,由连锁企业总部向当地的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连锁分店,符合汇总申报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由连锁企业总部向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
  
  三、开办连锁企业的工商登记,统一由连锁企业总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连锁门店凭总部出具的文件按非法人分支机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四、连锁经营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各连锁店所售出的商品实行“先行负责制”,出售的商品质量问题由经销门店负责解决。有关部门对总店统一经营的商品进行质量检查时不在两个以上连锁门店同时进行,且坚持抽查不收费原则,以避免重复检查和重复收费。
  
  五、对列入规划、符合标准的连锁企业租用土地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用于连锁经营的,土地房管部门给予租金优惠,二年内租金不递增;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装修的,在不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下,土地房管部门给予支持,租金仍按改造、装修前的标准执行,不收恢复费,且新增加的面积按当年租金标准的50%收取。
  
  六、连锁门店可兼营烟、酒、书刊、邮品、药品、音像制品等专卖商品,有关部门应给予方便,简化手续。
  
  七、我市连锁经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
  
  八、本若干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8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厦门市发展连锁经营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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