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文字号】 新计价函[2003]52号
【颁布时间】 2002-10-16
【实施时间】 2002-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0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文化部门音像类收费的复函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文化部门音像类收费的请示》(阿地计价费(2003)1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局《关于下达社会文化经营管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新价非字(1996)48号)规定,社会文化经营管理费包括文化、经营、音像等各类经营管理费。1998年,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在《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新财综字(1998)11号)明确规定:自1998年2月起社会文化经营管理费中的音像管理费停止收费。此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新政发(2003)41号)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暂停收取社会文化经营管理费,到期后,如果要收取社会文化经营管理费,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批准后方可收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