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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2]82号
【颁布时间】 2002-10-16
【实施时间】 2002-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0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二年九月)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利用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鄂战略的重要措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学校毕业生施展才华创造条件。为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总原则
  
  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的原则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政府宏观调控、学校及有关部门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规范以政府为主导、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技能,拓宽就业渠道,创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就业环境,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完善政策措施,创造良好就业环境
  
  各级政府要本着“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1、认真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为用人单位选拔毕业生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2、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和规定。学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省属高校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出省就业不设置关卡,不收取培养费用。对用人单位接收非湖北生源毕业生和省属高校毕业生出省就业,由过去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的,不限生源、不限专业,两年内随时给予办理就业手续。
  
  3、各市、州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切实解决毕业生就业的后顾之忧。公安部门要简化落户手续和办事程序,对应届毕业生凭《就业协议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4、延长择业期。高校毕业生从毕业之日起,保留两年的择业期。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可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毕业后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视同应届毕业生对待。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由户口、档案管理机构将其户口和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本科毕业生,其户口关系允许迁入非公有制单位和创业实体所在地。对长期滞留在学校的往届毕业生的户口,公安部门要纳入专户集中管理,按政策做好分流工作。
  
  5、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应届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应主要在高校内举办。跨地区举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要报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对社会上举办的吸收毕业生参加的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由人事部门、劳动部门负责。要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三、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要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党政机构工作;可通过招聘形式到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工作;可通过合同形式到各类企业单位工作。
  
  1、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要抓住小城镇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发展非公有经济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渠道,引导并吸纳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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