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文字号】 新计价能[2002]1535号
【颁布时间】 2002-10-15
【实施时间】 2002-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0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塔城地区北四县电网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

塔城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批塔城地区北四县(市)(塔城市、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电网城乡同网同价方案的请示》(塔地物价字[2002]143号),现复如下:
  
  一、取消塔城地区北四县电网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实行塔城地区北四县电网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即:居民照明用电0.608元/千瓦时;工业动力用电0.5751元/千瓦时;商业及饮服业用电0.9975元/千瓦时;农业排灌用电0.40元/千瓦时。此电价为最终到户电价。
  
  二、塔城地区北四县应加快“四直”到户进程,现未“四直”到户电价应将上述电价作为最高限价执行,不得突破。供电部门与转供电单位间结算电价在上述电价内倒扣,具体委托塔城地区物价局予以核定,并向我委备案。
  
  三、请地、市(县)物价部门加强对电价监督检查,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四、此电价暂定一年,自2002年11月25日抄见电量执行到2003年10月25日抄见电量。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