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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经监事会委托,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薄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监事有权要求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有权根据本规定和国资委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在监事会成员提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监事会主席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四)签发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通知和监事会有关文件; (五)检查监事会决议和实施情况; (六)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接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五章监事会监督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的年度工作计划应经监事会会议通过后上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例会。 经市国资委、监事会主席、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及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的请求,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成员参加方能举行。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例会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5天前,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奖惩和任免建议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外,监事会的其他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表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秘书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应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每项决议均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委托会计师、律师等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和核查,所需费用在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不得干涉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总裁、副总裁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决议、行为不承担责任,但未按本规定履行要求纠正、建议复议和向市国资委报告等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章监事室 第三十三条 监事室设于公司办公地点,监事室设1—3名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秘书由监事会指派。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监事,实施监事会的决议; (二)负责与监事的日常联络; (三)负责与公司的日常联络工作; (四)负责监事会会议的记录和各种文件的保管; (五)监事会主席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其它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活动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监事会经费分为正常办公费用和业务活动费用。正常办公费由监事会独立支配;业务活动费用根据需要由公司按财务有关规定列支。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