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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国资委[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10-15
【实施时间】 1999-02-1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0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补充意见》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2日)废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补充意见
  
  (1999年2月11日深国资委[1999]2号)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对市属企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在经营活动中的工作程序,补充以下几点规定:
  
  一、公司主要经营管理活动工作程序
  
  (一)企业借款工作程序
  
  1.企业借款必须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由经理提出年度内借款总额计划,经经营班子集体讨论后,报董事会批准决定;
  
  2.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公司确因业务需要拟增加借款额度,由经理召集经营班子会议进行讨论和论证,并向董事长提出书面报告,由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和签发有关文件。若超出授权范围,应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企业贷款担保工作程序
  
  1.加强对企业贷款担保的管理。没有产权关系的一律不允许进行贷款担保,有产权关系的只能按产权比例进行担保;
  
  2.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进行贷款担保,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经营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担保数额超过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规定限额的,须经资产经营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企业投资项目(含收购、兼并企业)的工作程序
  
  1.加强投资管理,严格审查制度。企业进行投资时,由企业有关部门向经营班子提交投资项目的预可行性分析报告,经营班子经过审议作出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决定,制定可行性方案,报董事会审议决定,经理按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
  
  2.达到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规定限额的投资项目,需事先报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四)企业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转让所属企业产权和进行资产处置,由经理召集经营班子讨论并提出意见,报董事会审议决定。经理根据董事会决议,按规定程序报产权单位或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企业董事长、经理违反规定的职权范围和工作程序,擅自作出决定,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的工作责任及工作程序
  
  监事会除按《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深府[1996]316号)行使职能并承担责任外,另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应不定期开展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当得知和证实董事长或经理未按规定的工作程序任免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进行贷款担保、互保、资产抵押、转让产权、收购、兼并企业、支付大额款项、投资等事项,应要求董事长或经理予以纠正,若不能予以纠正,应向企业股东会或上级产权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请求股东会、产权单位通过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二)定期开展会计季报、会计年报或各类会计凭证、单据和帐薄的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财会制度的事项,有权要求企业审计部门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认为确有违反有关制度规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若不能予以纠正,应及时向股东会或产权部门报告;
  
  (三)当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流失或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时,监事会主席事前、事中或事后未向产权部门或股东会提供书面报告,视为严重失职,产权部门有权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免除其监事会主席职务的意见;
  
  (四)因工作失误或严重失职而被免职的监事会主席,三年内不得在国有企业担任任何领导职务。
  
  三、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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