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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杭州市政府令第186号
【颁布时间】 2002-09-21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0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门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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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门牌编制完成后,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门牌资料汇总、归档,保持门牌资料的完整,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门牌标志必须符合市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的样式。
  
  第十四条 门牌标志应统一规范安装。
  
  建筑物门牌号、单元号、户室号标志应当安装在建筑物正门或单元门、户室门的正上方,如无法安装在正上方,则应当按照统一高度安装在门牌号码起始方向的一侧。
  
  5至7层的住宅楼幢号标志应安装在2至3层外墙之间,8层以上住宅楼幢号标志应当安装在3至4层外墙之间。
  
  高层建筑物内的层号标志应当安装在相应楼层的内墙上,按照统一位置安装。
  
  第十五条 门牌标志设置费用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建筑物或住宅楼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承担;
  
  (二)因道路建设变更门牌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承担;
  
  (三)因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路名、住宅区名称而需变更门牌的,由批准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地名主管部门承担;
  
  (四)已建成或改建的建筑物需要更换门牌的,由产权所有人承担;(五)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牌而重新设置门牌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新建建筑物、住宅楼交付使用前,门牌设置情况必须经地名主管部门验收。应当进行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依照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门牌标志的义务。发现门牌损坏或残缺不全的,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必须予以更新。不予更新的,由地名主管部门代为更新,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承担。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依法编制的门牌的,处以每日100元的罚款。
  
  (二)擅自拆除、涂改、移动门牌标志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造成损坏的,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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