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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国资委[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10-15
【实施时间】 1996-10-2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0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2日)废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1996年10月23日深国资委[1996]5号)

  
  第一条 为贯彻《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调整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通知》(深发[1996]9号),建立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之间正常的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二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全市国有资产管理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国资办要积极支持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三条 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之间通过各种工作制度建立工作关系,各管理机构应自觉执行各种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文件发放制度。
  
  市国资办负责向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时转发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根据文件要求,及时传达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重大问题的通报制度。
  
  (一)市国资办向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时通报下列重要情况:
  
  1.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情况;
  
  2.市国资办有关工作情况;
  
  3.各省、市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及运营机制改革的新思路、经验和教训等情况。
  
  (二)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须及时书面向市国资办通报下列情况;
  
  1.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
  
  2.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领导人员变动情况;
  
  3.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
  
  4.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情况;
  
  5.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查处情况。
  
  第六条 建立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于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向市国资办上报上半年财务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年度财务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的上报要求及时间由市国资办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下达,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遵照执行。
  
  其它资料填报,由市国资办按国家和省、市的要求下达,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按时完成。
  
  第七条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议制度。
  
  市国资办每年召集两次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会议。第一次会议安排在三月份,主要内容为交流、汇报上一年度工作及安排当年工作;第二次会议安排在八月份,主要内容为检查上半年工作执行情况及安排下半年工作。
  
  市国资办为加强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以便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八条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培训考察制度。
  
  市国资办每年编制培训计划,组织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根据全市企业工作的重点,组织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外出考察学习,为提高工作人员的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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