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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本市物价部门对来甬投资企业发放《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得借各种名义向来甬投资企业乱收费。在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权限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和本市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填写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来甬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从海外和各地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并可办理本市户籍或居住手续;需要引进留学生和外国专家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经费有偿使用、贷款贴息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来甬投资企业可委托市、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三条 来甬投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本市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可通过职称申报服务机构申请评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工可以参加本市组织的各类技术培训和技能鉴定,并向本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高级技师职称的评定。 第十四条 本市外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来甬投资企业提供外事服务。来甬投资企业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因贸易往来、技术合作、学习考察等需要出国出境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审批、办理有关出国出境手续。来甬投资企业需邀请外商来甬从事经贸活动等事宜,有关手续参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来甬投资企业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单位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来甬投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来甬投资企业应与本市企业一样,接受本市安全生产监督和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十六条 来甬投资企业有权参加本市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各项社会活动。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派代表参加市、县(市、区)的有关参政议政活动,并可参加本市各类先进、模范的推荐、评选和奖励。 第十七条 为加强对内招商引资工作,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主要用于组织对内招商活动、项目推介、信息发布、广告宣传;对来甬投资项目引荐者的奖励;引进内资先进奖及引进内资大项目补助。 第十八条 对外地来甬投资企业引荐者实施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参照《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1〕51号)执行。 第十九条 强化对引进内资工作的考核力度。年初由市政府下达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国内招商引资工作年度目标,年底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实绩分别给予奖罚。 第二十条 市经委主管全市引进内资工作,负责对引进内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考核。市协作办要充分发挥对外协作的职能作用,主动做好利用内资的联络、服务工作。本市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策的透明度,落实责任人员,设置服务电话,帮助来甬投资企业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本意见的精神,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