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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国资委[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10-15
【实施时间】 2000-03-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1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试行)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05年4月12日)废止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2000年3月20日深国资委[2000]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注(注:此条原文为: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资产经营公司直属的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由资产经营公司向直属企业委派或推荐担任此项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企业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具备财会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熟悉经济、财会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增值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一类企业的财务总监,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在大型企业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的工作资历,以及十年以上的财会工作经验,或者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注册会计师资格,有在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担任主审八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四)二、三类企业的财务总监,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的工作资历,以及八年以上的财会工作经验,或者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注册会计师资格,有在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担任主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男性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个别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财务主管,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三)违反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甚至参与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三章岗位责任

  
  第六条 财务总监按法定程序进入企业董事会,对企业董事会和资产经营公司负双重责任,并在企业董事会的领导和资产经营公司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参与表决和决策。列席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规定事项与总经理进行联审联签;
  
  (三)参与制订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参与拟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参与审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并独立向企业董事会和资产经营公司提出书面意见,作为董事会和资产经营公司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七)参与决定企业银行帐户的开立,并有否决权;
  
  (八)每半年向资产经营公司提交企业资产状况、效益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对企业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规定必须报告的事项应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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