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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国资委[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10-15
【实施时间】 2000-04-1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51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决定[失效]

[接上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深圳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说明
  
  第一条 考核办法第二条各项指标的含义及计算方法如下: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考核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二)国有资产净利润率=(考核期国有净利润÷考核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三)利润总额指企业实现的全部利润,包括企业当年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等,是各公司下属企业汇总数。
  
  (四)国有净利润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和非国有股东损益后的余额,即真正可供国家所有者分配的利润。
  
  (五)应收账款及存货占流动资产比率=(应收账款+存货)÷流动资产
  
  该指标在企业生产规模、经营性质一定的情况下,要求比率越低越好,反映了资产的质量和资金利用效果。
  
  第二条 考核办法第三条各项指标得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考核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实际值-1)÷(考核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划值-1)×100
  
  考核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实际值=(考核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客观因素增减额)÷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增减额是指:
  
  1.因国家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
  
  2.国家无偿划转或并入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3.因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4.由于国家对公司实行先征后返还所得税所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5.由于无偿占用或划转的资产经评估、清产核资后净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6.公司及所属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7.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增加或减少的未分配利润;
  
  8.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二)国有资产净利润率指标得分=(考核期国有资产净利润率实际值÷考核期国有资产净利润率计划值)×100
  
  考核期国有资产利润率实际值=(考核期国有净利润-考核期客观因素增减额)÷(考核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客观因素增减额)×100%
  
  (三)利润总额指标得分=(考核期利润总额实际值-考核期客观因素增减额)÷考核期利润总额计划值×100
  
  客观因素增减额是指:因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增加或减少的利润。
  
  (四)国有净利润指标得分=(考核期国有净利润实际值-考核期客观因素增减额)÷考核期国有净利润计划值×100
  
  客观因素增减额是指因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损益。
  
  (五)应收账款及存货占流动资产比率指标得分=(1-考核期应收账款及存货占流动资产比率指标实际值)÷(1-考核期应收账款及存货占流动资产比率指标计划值)×100
  
  考核期应收账款及存货占流动资产比率指标实际值=(考核期应收账款+存货)÷考核期流动资产×100%
  
  应收账款及存货实际值和流动资产指标均指年度内平均占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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