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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经贸委: 你委《关于申请确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经营性收费单位的函》收悉。根据有关政策,为扶持和发展我市中小企业,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必须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向企业收费。 二、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必须与企业签订信用担保合同,双方按照所签订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三、在国家计委、省物价局未确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我市贷款信用担保服务收费暂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每年按不超过担保金额的1.4%收取,下浮不限。 国家、省确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收费标准后,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我市经市经贸委核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企业。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收费单位持此批复,到市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标准,亮证收费。 此批复从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