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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对外宣品出版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外宣品制作机制 制作外宣品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十分严肃的工作。因此,各级外宣品的制作,必须符合中央现行的各项政策及出版管理规定, (一)根据中央外宣办和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市级外宣品制作,由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根据全市对外宣传的总体需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并建立对外宣传品审核制度,负责对全市对外宣传品的选题进行审核、论证和批准。 (二)市直和各县区、大企业外宣单位出版外宣图书(包括画册、挂历、指南等)及基层单位出版综合性重点外宣图书,需交出版社正式出版,使用“国际标准书号”。其中,市直外宣单位的外宣图书,大企业外宣单位以及县区、基层单位出版的外宣图书,可交由五洲传播出版社或我区民族出版社等出版单位正式出版。 (三)交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外宣品的选题和内容提要,必须在每年11月上旬以前报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审定。再报有关出版社列入计划,由出版社统一向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书号,正式出版。其中,报五洲传播出版社的选题,经出版社初选,报中央外宣办审定。 (四)用作对外宣传的一些临时印刷品、年历画、台历等,以及无书名的单张印刷品、折页等,可使用“全国统一书号”。选题由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审核并报上级外宣办审核后,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核准,有关出版社按规定编排“全国统一书号”后出版。 (五)部分非贸易外宣品和县区以下基层单位制作的外宣品,除重点项目需正式出版外,其他项目可申请“非正式图书准印证”。市直部门单位的选题由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审批,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核发“非正式图书准印证”。县区以下的选题,由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审批,经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发给“非正式图书准印证”。 (六)为了保证外宣品制作的质量和水平,各单位经由五洲传播出版社出版的外宣品,除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报送样书备案外,还需将每种外宣品分别送中央外宣办三局和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外宣科各5本审阅、备案。经由自治区内出版社出版的外宣品,需送自治区党委外宣办外宣处和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外宣科各5本审阅、备案。 (七)在此《意见》生效之日起,凡以“南宁(或绿城、邕城)”冠名制作的刊登大量会员单位广告的宣传品,要立即停止。制作以“南宁(或绿城、邕城)”冠名的宣传品,必须含有三分之二以上介绍和宣传南宁的内容,而且必需报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审批,南宁市工商局、南宁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后方可出版。对于未经审批和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外宣品,由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联合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对造成重大失误、泄密或违反外宣、外事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查封销毁有关印刷品等处分。 四、积极采取措施,广辟外宣品发送渠道 外宣品的发送要坚持非贸易和贸易两条腿之路的方针,充分引入市场机制,不断拓宽发行渠道。一是继续做好因公出国人员必须购领外宣品开展对外宣传的工作;二是利用重要外事活动、重大涉外经贸活动、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以及重大国际性节庆会议等活动发放和赠送外宣品的工作;三是做好外国人及境外华人往来较多的口岸、旅游景点、涉外宾馆、机场车站等场所陈列、发放和出售外宣品的工作;四是做好向外国驻华机构以及在我市工作、学习的外国专家、外商、外籍教师、外国留学生发送外宣品的工作,并请他们帮助做好发送工作;五是由侨务部门负责在海外侨社、侨团和有影响的侨胞中建立畅通的输送渠道和发行网点,由驻外经贸、旅游机构负责向驻地发行外宣品。由外事邪门向与我市缔结友好外州、县、城市的友好组织交流和互换外宣品。 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保证地方外宣品的制作和发送经费 制作和发送外宣品是一项投入比较大的工作,因此要保证必要的制作和发送经费,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调动各方面做好外宣品工作的积极性。 (一)各级党委宣传部(外宣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行政)的支持,加大对制作外宣品经费的投入,以保证重点外宣品的制作和发送经费。有些外宣品所需的经费,可请经贸、外事、旅游、侨务、涉台、文化等部门筹措资金,酌情分担。 (二)为了保证制作外宣品有充足的经费,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各县区、各单位可通过多种途径筹集外宣品制作经费。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为了调动和激发各县区、各单位制作外宣品的积极性,提高地方外宣品的质量和水平,把竞争机制引入外宣品制作中,以此提高外宣工作者的质量意识和工作水平。中央外宣办设立“金桥奖”,自治区党委外宣办设立“桂花奖”定期对地方外宣品进行检查评比。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也将设立两年一度的“飞鸽奖”,以此促进和提高全市外宣品的制作水平。今后要在总结评比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推出更多的精美实用、深受海外受众欢迎的对外宣传精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