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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02]23号
【颁布时间】 2002-10-15
【实施时间】 2002-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1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由于我市市政工程投资渠道的变化,以及建设、管理权限下放等原因,近年来我市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一直处于不规范状态,造成部分市政工程至今尚未移交管理,给市政工程正常的管理、维护、使用和改建、扩建带来诸多不便。为规范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凡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工程,必须及时向管理部门进行移交。
  
  二、市建委负责组织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市公用事业局具体负责市政工程的质量评定、验收和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市政局和各有关区政府负责市政工程的接收管理工作。
  
  三、市公用事业局对质量评定合格的市政工程,向市建委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市建委根据申请报告,组织各有关区和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市政工程进行移交工作;各有关区和市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接收市政工程的管理工作。
  
  四、具体要求
  
  1.市政工程质量评定、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执行。
  
  2.市政工程验收、移交要按照上报竣工资料、自检、质量评定、工程验收和工程移交的程序进行。
  
  3.移交的工程必须做到工完场清,雨、污水管道及井内不得有垃圾、杂物和积水;污水管道通水前应有接管单位预验,并签署有关意见。
  
  
4.工程合同实施未到位,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工程部位和缺陷,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接收单位双方协商处理。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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