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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迅速报告原则。事故发生单位或事故发生地的负责人、事故当事人或目击者有责任和义务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政府部门报告,当地政府或政府部门要迅速向市政府报告。 (二)主动抢险原则。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及公民,都有尽最大可能抢救受伤人员及公私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对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而坐视不管,或事故单位负责人、当事人见死不救,甚至逃逸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三)生命第一的原则。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要把抢救负伤人员、确保群众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实施救护,及时疏散处于危险之中的群众。 (四)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事故抢救过程中,要迅速判明事故现场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危险源,严防发生次生事故,避免抢险过程中的人员伤亡,控制事故蔓延。 (五)保护和抢救公私财产,确保重要设施安全的原则。特大事故发生后,要积极抢救所有能抢救出的公私财产,要尽一切可能确保仓库、电力设施、通信设施、交通设施及其他重要场所的安全,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六)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在对特大安全事故实施抢救救护过程中,要尽可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保护,收集有关证据,为日后查找事故原因,正确处理事故提供依据。 七、特大安全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现场。 (二)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在24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三)市公安局在得知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疏散无关人员,维持秩序,收集证据。 (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视事故发生地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应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八、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物资设备供应与保障 生产、储存与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有关物资、设备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政府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遣,保障事故抢险和救灾过程中急需设备、器材的供应。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现场急救、医护和伤病员的转送治疗工作,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材的供应。 九、有关要求 (一)市政府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和事故归口管理部门指挥部要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举报当地政府或政府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成员,必须尽快赶赴现场,就地设立办公室,开展应急处理的指挥工作。 (四)宣传部门要在市政府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新闻单位,统一宣传口径,准确发布信息,通报事故处理进度,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保持社会稳定。 十、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法成立特大安全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特大安全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十一、法律责任 在特大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部门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预案要求制定事故归口管理部门预案和单位预案的; (二)拒不执行命令指挥的; (三)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提供援助的; (四)阻挠抢险人员调用物资和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抢险物资和资金的; (六)哄抢国家和个人财物的;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阻碍事故处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九)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坚守岗位,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的; (十)对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造成其它危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