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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国资委[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10-15
【实施时间】 1999-10-1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51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规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规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2日)重新发布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区属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
  
   (1999年10月10日深国资委[1999]18号)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制定规范我市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注1(注1:此段原文为: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和《深圳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分级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现制定规范我市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依法有偿出让或授权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包括:
  
  (一)区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
  
  (二)与企业国有出资权相关的财产权的转让。
  
  二、按照企业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分级管理”原则,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区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三、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报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除经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外,还须按规定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注2(注2:此条原文为:三、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报经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除经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外,还须按规定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本意见下发前,各区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全民所有,分级管理”原则审批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行为有效。
  
  四、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出让方提出转让申请,并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必备的申报材料。
  
  五、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转让企业资产进行评估。注3(注3:此条原文为:五、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对转让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国有资产评估按照申请立项,资产评估,审核确认的程序进行。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区属企业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报告审核确认。持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方可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六、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必须以评估确认后的企业净资产值为基础,考虑转让企业的资产状况、发展预期和市场条件等因素确定,但一般不得低于评估确认后的企业净资产值。注4(注4:此条原文为:六、转让价格的确定,必须以评估确认后的企业净资产值为基础,考虑转让企业的资产状况、发展预期和市场条件等因素确定,但一般不得低于评估确认后的企业净资产值。成交价格低于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值须经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以竞价、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注5(注5:此条原文为: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深圳市产权交易所以拍卖、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八、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原则上只限用于国有资产再投入,不得用于消费性开支。
  
  九、本意见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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