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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02-09-20
【实施时间】 2002-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1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管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21号)精神,为大力推进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的科学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垃圾管理方式和奥运申办报告的承诺,我们制订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市政管委及有关单位在垃圾分类工作中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知市市政管委。
  
  
二00二年九月二十日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为贯彻和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奥运行动计划,根据市政府《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21号)精神,为大力推进和规范我市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决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考核评比活动。具体办法如下:
  
  一、考核评比活动分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单位、居住小区的评比和在组织落实垃圾分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比。凡是本市当年度由市市政管委下达指标实行垃圾分类的单位和居住小区均做为考核评比的对象,其它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单位和居住小区,由单位或居住小区提出申请也可参加考核评比活动。
  
  二、考核评比活动由市市政管委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各区、县市政管委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的初评工作,并推荐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
  
  参加考核评比活动的单位或居住小区需向所在区、县市政管委提交书面材料,由所在区、县市政管委初审合格后,报送市市政管委进行考核评比。具体考核评比工作程序、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附件2。
  
  三、市市政管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考核评比组,对各单位或居住小区所报材料、各区县市政管委的初评意见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检查,确定评比结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考核评比组从各区、县市政管委所推荐的候选名单中评比产生。
  
  四、对单位和居住小区的考核评比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为优秀的单位和居住小区将获得奖牌、证书。评为良好和合格的单位将获得证书。当年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居住小区,被评为合格以上的还将获得补助款。对市市政管委年度下达指标实行垃圾分类的单位和居住小区考评后不合格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其它评比结果的奖励,由市市政管委根据当年度具体情况再另行决定。
  
  居住小区评比补助款标准为:优秀6万元,良好3万元,合格1万元。居住小区按1000户为基本单元进行考评,居民户数多于或少于1000户的,市市政管委将根据居住小区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调整。
  
  五、实行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并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处理或相对集中处理的,以及老的居住小区或在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居住小区和单位,将在评比活动中给予适当加分。
  
  六、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单位和居住小区考核评比时间为每年的10月至12月。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各区、县市政管委应在每年的11月15日以前将初评材料上报市市政管委。
  
  七、各单位和居住小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考核评比的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其它评比(优)活动的重要依据和条件。
  
  八、各区、县市政管委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的考核评比活动。
  
  九、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安门地区、西客站等地区的管委会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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