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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七)根据董事局的委托,与直属企业签署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八)签发日常的行政业务文件,根据董事局主席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 (九)在与董事局主席商议后,提出财务、人事、审计部长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讨论决定其聘任或解聘; (十)提出公司总裁助理及其它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讨论决定其聘任或解聘; (十一)根据公司党政班子集体讨论的决定,聘任或解聘总裁助理、人事、审计部长及其他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讨论决定直属企业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长)的推荐或任免,参加审核直属企业副总经理、“三总师”的人选;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公司员工的升级、加薪和奖惩; (十四)根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在董事局授权额度内批准限额内的投资项目、筹融资项目、对所属企业的贷款担保项目和周转借款以及公司资产转让项目; (十五)就直属企业产权代表的重大事项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局审议决定后组织落实; (十六)根据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提出年度经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提请董事局制订相应的修改方案; (十七)在董事局授权的范围内,按照财务制度审批和签发一定额度的财务支出款项; (十八)按照财务制度,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开支; (十九)遵守董事局决议;定期向董事局报告工作。 三、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