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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2]73号
【颁布时间】 2002-09-20
【实施时间】 2002-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1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意见(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九)民办高校可依据学生平均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招生收费标准,报省计委、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并公示。
  
  (十)民办高校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落实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并在专业设置、生源计划安排等方面适当放宽。
  
  三、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一)民办高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德育工作,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落到实处;要认真执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学;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教学、生活秩序正常进行;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学校稳定。
  
  (二)民办高校应当设立学校董事会。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民办高校要按照民办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确保高等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四)民办高校要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将创办者投入的财产、办学积累的财产以及国有财产分别登记建账,并按有关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完整、及时编制、报送会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民办高校一律不得收取各种形式的教育储备金等,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其资金不得存入个人账户。
  
  (五)民办高校须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
  
  (六)民办高校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七)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校长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不断提高民办高校校长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八)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和引导。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工作纳入全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严格招生广告审批,禁止乱发招生广告、虚假广告和违规招生行为。要按照高校督导评估标准、评估制度,开展对民办高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财务管理的评估工作,确保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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