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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9-20
【实施时间】 2002-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1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接上页]

  关于区、县城管监察体制(包括队伍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和名称等),暂不作变动。
  
  四、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重要意义。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是为了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等问题,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好这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开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的各项规定,保证全面、正确地实施行政处罚法,促进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宣传。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广泛、深入、全面地宣传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到阶段性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正面宣传与典型教育相结合,一般性宣传和疑难问题相结合,把思想统一到《行政处罚法》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上来,保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四)加强领导,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对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权的重新配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法制办、市市政管委、市编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并密切协作,及时解决职能划转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编办要做好有关部门职能变动后的职责调整工作。相关部门要从改革大局出发,积极配合,保证行政处罚职能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交接。
  
  (五)明确职责范围,积极做好职能划转工作。
  
  划转职能要体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大部分职能应当交由区、县城管监察组织行使。市政府法制办、市市政管委、市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逐一确认划转职能的具体内容。市市政管委要抓紧落实职能划转的具体工作,研究细化划转职能范围界限、机构人员编制、办公设备配备,以及时间期限的意见和有关工作衔接的具体办法等;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要按照城管监察试点阶段的程序,做好相关的审批工作;被划转处罚权的部门要将相应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器材一并移交城管监察组织。
  
  (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城管监察队伍将履行原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职权,权力大,责任重,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市市政管委、市政府法制办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法律培训,努力提高其行政执法水平,使之尽快适应履行新职能的需要。要健全对城管监察队伍的检查监督机制和纪律约束制度,教育、督促其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以及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决定》的要求,继续完善有关国家公务员考核、轮岗、淘汰等制度,加强队伍建设,保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00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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