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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条 清房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纪问题,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清房期间和清房工作结束后,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建房、购房、发放住房补贴等违纪问题,依照本意见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八条 领导干部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执行房改政策和清房意见的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 本意见适用于清房对象中的共产党员,需要给予行政监察对象政纪处分的,比照本意见的有关条款处理;其他人员的违纪问题,由有关单位参照本意见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意见由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