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全民单位经清理、界定已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3.经认定的国有资产,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九、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一)国有企业之间的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市国资产管理委员会裁定; (二)国有企业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国有企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十、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各级进行产权界定的工作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产权界定中发生隐瞒不报或串通作弊、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限期要求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占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其它 由于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而政策性又很强的工作,因此,希望各级单位在开展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工作中,如遇到没有明显政策界限处理的问题或者难以处理的个案,请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