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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2]227
【颁布时间】 2002-09-20
【实施时间】 2002-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51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能配置

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党发[2002]8号)精神,设置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2.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承担的测绘行政管理职能。
  
  3.原市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征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租赁的土地收益金职能。
  
  4.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
  
  5.原市地质矿产煤炭局承担的地质矿产行政管理职能。
  
  6.市辖区行使的地质矿产行政管理职能。
  
  7.市辖区各乡(镇)的集体用地管理和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将原市地质矿产煤炭局承担的地下水开发和利用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务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事业单位。
  
  2.将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事业单位。
  
  3.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修订和评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的前期技术性、服务性工作及干部培训、地价、信息、矿产开发咨询等服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
  
  4.将土地开发整理和垦复的项目编制、技术设计和实施、土地市场交易、储备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强化的职能
  
  强化国土资源的市场化管理和有效配置,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土地、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保障各族人民生活和乌鲁木齐市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土地、矿产和测绘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拟定全市国土资源改革与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乌鲁木齐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测绘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乌鲁木齐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土地、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估工作;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指导、参与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权属纠纷;查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违法案件;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负责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审核。
  
  (五)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负责土地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年检和土地确权勘界工作;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批;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划拨、出让、建设用地预申请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建立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矿产开发现状进行动态监测;负责限额以下各项测绘任务登记和测绘行业统计年报工作。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的管理办法;制定和实施乡(镇)、村用土地管理办法,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市辖区各乡(镇)房屋权属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征收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租赁的土地收益金;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
  
  (七)负责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土地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土地一级市场地价评估结果的备案管理。
  
  (八)组织实施权限内采矿许可证制度,负责采矿权的备案管理;负责矿业权市场的管理,调处各类矿业权权属争议、纠纷;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与管理。
  
  (九)负责对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负责矿产储量的登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组织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并负责认定;负责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的审核;负责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和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
  
  (十)负责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保护与管理;防治地质灾害并对地质环境、地质灾害进行调查、监测和恢复治理。
  
  (十一)负责对兵团农十二师土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0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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